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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14

为保证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爆及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实验中心(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每个实验室和实验准备室应指定专人员负责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对易燃、易爆品,腐蚀有毒性物品,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存放及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加强实验室安全用电的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大用电量设备应适当控制使用。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五、严禁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饮食。

六、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防止或减少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八、实验室门禁卡(钥匙)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门禁卡(钥匙)的配发应由各学院(部)实验中心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九、实验结束后,必须关好水、电开关。实验室专职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本实验室的门窗和水电是否关好。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定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实验室主任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放在醒目易拿之处,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十一做好节假日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室)。

十四、本管理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浙外院教〔2011〕17号)同时废止。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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