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学院(部)、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分级划分参照表 2.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以“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动态调整、精准防控”为准则,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和督查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的管理实施分类指导,建立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教学和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差异化管理。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识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确认。
第三章 危险源识别与评估
第八条 危险源是导致实验室安全风险的重要因素。实验室危险源按照其特征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医学)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电气)类、其他类6个类别。
第九条 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是实验室安全分级的基础。根据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程度,实验室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可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4个等级。各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分级划分参照表》(附件1)。
第十条 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多个危险源的,应当分别进行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同类别危险源,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判定实验室该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内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其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实验室的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可分为一级(重大风险)、二级(高风险)、三级(中风险)、四级(低风险)4个等级。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多个类别危险源的,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类别判定该实验室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各单位应及时对变更情况进行审定。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实验室启用前,应进行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完成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要求,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详见《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2)。
第十五条 实验室门外应当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危险源、安全责任人、防护措施、应急联系电话等,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其他实验、实训活动应提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I级、II级 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一级(重大风险)、二级(高风险)实验室应针对主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置于醒目位置,并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合其安全风险等级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验室涉及的主要危险源以及安全风险等级,对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检查、督查情况须留存现场记录,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并上交书面整改报告,交由检查人员复查整改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学校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