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外院办〔2022〕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建设绩效,确保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学校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操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审议咨询机构,依据本章程,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行审议、评定、指导和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计财处、公管处、信建处、实验中心主要负责人,体育部主任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属职务性质,职务变动者自动替换。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设置等方案;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等;
(三)评定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校级实验教学项目等,并向上一级部门推荐;
(四)审议各类实验室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定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并向上级部门推荐;
(五)审议学校实验队伍建设规划与岗位任职条件;
(六)论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与管理;
(七)指导与协调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
(八)督促与指导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
(九)其他需要审议与决策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浙外院办〔2018〕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