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泄漏、爆炸、中毒及其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等工作所使用的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现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造成事故的,学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部门)、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责任到人。
第六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学院(部门)为第一责任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是直接责任点。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层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领取、使用和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卫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防火、防盗进行监管,指导责任部门在重点部位安装监控及配备消防器材,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检查,组织落实公安机关安排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事务。
第八条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领取、使用、回收处置和报备等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完善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做好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台账登记和信息统计等。
第九条各实验室负责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本室危险化学品特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做好本室人员安全操作专业培训;做好本室危险化学品领用消耗台账记录及在用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申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统一申购制度。各学院(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科研项目计划以最长不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审核,严禁超购超储。
第十二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须经学院(部门)审批,由学院(部门)向具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第十三条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交专门申购资料,明确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弃物处置等信息,经过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处共同审核,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操作。
第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须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十五条任何实验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私自向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存放与使用
第十六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存放处,应当根据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混放和超量储存;高度易燃、易爆危险品要单独集中存放。
第十九条对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出入回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台账记录,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二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及时退还至仓库。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嬉戏。
第五章废弃物的处置与报废
第二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处置。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部门)应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废弃危险化学品,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部门)应定期将实验废弃物、年久报废的各类化学试剂、实验过程产生的试剂空瓶等移交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
第二十七条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部门)领导审批并报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处审核,并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单位进行规范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浙江外国语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浙外院教〔201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