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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4

一、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在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基础上,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外院办〔2015〕65号)和《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进行用电与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之能够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的开关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应随便离开实验室。

三、实验室的室内、外用电线路和装置,均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有国家认定施工资质的人员架设、安装和施工。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由施工单位通过正当渠道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竣工后由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四、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应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安装。

五、实验室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或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电气设备安装和检查维修,重大改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由正式电工操作安装。实验室配置空调、取暖器或新增大功率设备应经实验室管理中心,结合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勘查并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

六、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电气与电子设备及导线等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现电线漏电、开关跳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七、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及辐射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是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

八、实验室使用电路应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电源线必须是橡套电缆线,实验室为完成实验内容临时拉用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维修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仪器仪表等用电设备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

九、各实验室应按实验室类别配备一定数量的相对应的灭火器材。各种灭火器材要有专人保管,放在醒目易拿之处,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各实验室应配合保卫处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并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技术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掌握防火常识;每年进行灭火、逃生演练,熟知发生火灾时的逃生线路,不定期检查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和火警,要立即切断电源、气源等,及时组织在场人员有秩序地疏散,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撤除、移动、遮盖消防器材。已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报保卫处进行更换或更新。

十一、各实验室、库房及相关区域全面禁烟,禁止使用电炉和其他明火设备,实验用火种用毕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水电气源,所有实验室电器应关机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十二、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非燃隔热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用后要及时拔下电源插头;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得被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必须做到人走电断,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

十三、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实验室,如发现可疑人员,要加以查询,并报告校保卫处。实验室内不能住宿,不得贮存和乱放、乱丢食品。

十四、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要按实验室开放等相关制度进行,或应有批准和报备手续和防范措施。

十五、实验楼层要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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